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6xw/202204-0001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营商环境 |
成文日期: | 2022-04-12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11:14 |
发文字号: | 池商发〔2022〕3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569715 |
关于印发《池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池商发〔202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商务局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池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池州市邮政管理局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池州监管分局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池州市总工会
2022年4月12日
池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工作部署,实施好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对困难企业减免部分税收。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缓缴期满后应及时办理补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加强水电气等服务保障。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对我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城市公共管网供水费用和城市管道天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措施,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鼓励电力、蒸汽企业参照执行。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年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池州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港华燃气公司)
6.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6月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经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登记注册从事零售住餐旅游行业的企业,可阶段性缓缴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年,严重失信和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对2022年市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9.企业防疫、消杀支持补贴。对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0.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
11.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
12.2022年推动银行机构运用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服务平台归集纳税、用水、用电等涉企信息,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户比重。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13.鼓励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
14.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池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15.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25%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16.制定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7.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倡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8.开展“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美食评选、选店、宣传推广等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开展“精品预制菜”网上展销促销。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经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0.支持限额以上餐饮单位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对依托第三方平台在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底之间每月网络销售额达15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单位,按网络销售额最高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消费者在我市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000元/辆一次性补贴;在我市限上家电销售企业购买单件3000元以上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200元/台一次性补贴。鼓励商家采取多种形式最大化让利消费者。汽车补贴总量3000辆,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总量1万台,用完即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2.支持地方农村商业银行推出适合茶产业特色的个性化金融产品“茶叶贷”,茶农最高授信30万元,茶企最高授信200万元,并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对全市茶叶大户、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等,因生产加工、储存茶叶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在4月2日到5月底之间签订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6个月)合同,按国家基准利率对6个月以内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国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贴息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兑付,市财政按不超过50%比例对县区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3.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零售网点等项目建设,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4.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培训、会展等活动交由旅行社承接。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放宽星级、所有制等门槛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7.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活动、会展活动、党员教育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支持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持续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会议、住宿定点管理,定点场所按法定程序和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依据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开展工会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承接疗休养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五、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9.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0.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市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1.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32.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梳理企业清单对接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33.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发布防控策略,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按照建立精准监测机制、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推广精准防护理念的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市疫防办、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4.在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要求的基础上,落实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的“三个不得”要求。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策略,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和宣传工作。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高效解决在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中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疫防办、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七、其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实际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按程序审定并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与县按2:8、市与区(管委会)按4:6比例分担。